昇銳 公告修訂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3128)昇銳-公告修訂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1.事實發生日:114/09/24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2/03/22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本公司民國112年3月22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 轉換辦法」及114年7月11日公告本公司轉換公司債更名全面換發相關事宜。 (2)辦法修正前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得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滿三個月之翌日(民國112年10月4日)起至到期日 (民國115年7月3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二)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 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 基準日止之期間、(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不得請求轉換之外,得隨時透過交易券商轉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集保結算所」)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規定將所持有之本轉換公 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 定辦理。 前項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業日。本公 司將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期間。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金管證發字第1140382105號令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2條 第2項之規定,修正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轉換公 司債持有者不受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停過期間轉換限制,以提升投資人權益。 (2)辦法修正後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得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滿三個月之翌日(民國112年10月4日)起至到期日 (民國115年7月3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二)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 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 基準日止之期間、(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不得請求轉換之外,得隨時透過交易券商轉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集保結算所」)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規定將所持有之本轉換公 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 定辦理。 前項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業日。本公 司將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期間。前項依法停止過戶期間不得轉換之限 制,不包括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之停止過戶期間。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將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並指定30日以上期限,債權人得於公告期限內向本 公司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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