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得利:董事長個人違公司法,經臺東地院判決結果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5301)寶得利-公告本公司董事長個人違公司法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董事長張雅琍女士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3年度訴字第63號 4.事實發生日:114/05/0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案因本公司董事長張雅琍女士於99年中設立登記其個人公司資本額1千萬元前,因公司會計不諳法令,未將實際已先投入裝璜工程等資金達一億餘元予以登帳,以致誤觸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實際股本與登載不實,經檢察官於113年提起公訴後,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有期徒刑伍月,得易科罰金。 6.處理過程:依法發布重大訊息,由董事長張雅琍女士收到判決書後,再依判決主文繳納罰金。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為董事長99年時之個人經營其他公司之衍生事件,與本公司無涉,目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對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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