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端疫苗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辦理現增案,上限4千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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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7)高端疫苗-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11/06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符合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6第1 項規定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9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號令之所定之應募人資格為限並依相關法規辦理。私募對象為能夠提昇本公司技術,協助擴展本公司業務,提供本公司營運所需資源等之策略性投資人。惟本次私募普通股應募人尚未洽定。上述策略性投資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為: A.選擇方式與目的:能夠提昇本公司技術,協助擴展本公司業務,提供本公司營運所需資源。 B.必要性:可支持本公司財務結構以維繫市場競爭力,對未來公司營運及獲利之成長提升應有相當程度之貢獻,故本次私募之應募人為財務及策略性投資人實有其必要性。 C.預計效益:可改善財務結構,有利於本公司整體營運發展及提升公司資金調度彈性以提升本公司競爭力並創造股東長期價值。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40,000,000股額度內發行。 5.得私募額度:視發行價格暨實際發行股數而定,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最多不超過3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本次發行價格將不低於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且不得低於股票面額: 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實際發行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及於不低於股東會所決議訂價依據與成數範圍內,視當時市場狀況訂定之。上述發行價格之訂定,除考量證券交易法對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外,係參考相關法令規範及普通股收盤價而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為充實營運資金及新產品研發線及支應其他本公司長期發展之資金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私募方式相對具時效性與便利性等因素,且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可確保公司與應募人間之長期關係;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私募,亦將有效提高本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因此以私募方式辦理具有必要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不得對其他對象再行賣出,本次私募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若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始可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視當時狀況向主管機關申請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私募普通股之主要內容、發行條件、計劃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宜,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未來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因客觀環境變更而有所修正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2)提請股東會通過本私募案,並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代表公司簽署有關發行私募普通股之契約或文件、辦理一切有關發行私募普通股所需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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