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德造船:針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對公司負責人提起訴訟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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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3)龍德造船-針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對本公司負責人提起訴訟之聲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本公司負責人黃守真 (2)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3)相關文書案號:108年度偵續四字第1號 2.事實發生日:109/09/0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陸軍司令部高性能快艇原型艇一艘建造案,及後續擴充採購19艘船艇案,本公司從投標、簽約、設計、建造、驗收、交船以至保固,均符合合約及合約規範要求,並依約如期完成。 本公司負責人莫名被捲入本偵查案,但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辦本案,歷經10年,並無查出任何違法事宜,前已五度為不起訴處分。本次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驟然命令起訴,令人詫異且遺憾。
高檢署檢察長命令起訴的見解實出於對合約解釋與事實的誤解。依照合約,及造船慣例,船艇載重本應包含油、水。相關造船專家,包括驗船中心二名專家證人均已在偵查中提供專業意見,可為依據。合約及合約規範內並無起訴書所提作戰需求事項;履約期間內本公司亦未被告知任何有關作戰需求之要求。
本公司亦無起訴書所謂「低價搶標及以小綁大」之情事。第一艘原型艇,本公司以符合預估成本之價格投標,無不合理之處。關於後續擴充採購19艘船艇,本公司根據原型艇的成本,及新增設備需求,估算後續船艇的價格,並無不當浮報。至於陸軍司令部未辦理公開招標,為陸軍司令部之內部決策,非本公司可以置喙。
本公司及負責人履行本採購契約案,均未違反任何法令及合約要求,負責人將在接下來的法律程序中積極抗辯證明清白,並維護合法權益。
4.處理過程:目前已進入司法程序,當事人已委任律師進行處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對財務及業務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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