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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基證及其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處12萬元罰鍰等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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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2年1月2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證券)及其受雇人徐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9條第2項、第29條第2項、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第6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查凱基證券陽明分公司業務員徐員101年7月間在客戶之居住所接受委託從事期貨交易,未依該公司所定期貨交易輔助人內部控制制度規定辦理,另徐員接受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委託從事期貨交易,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凱基證券新臺幣12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命令凱基證券停止受雇人徐員1個月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