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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益投信前任基金經理違反投信及顧問法,罰鍰120萬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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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警告及罰鍰新臺幣120萬元及解除前基金經理人蔡○○職務

一、裁罰時間:101年12月25日(本會第26次業務會報通過)。

二、受裁罰之對象: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及前任基金經理人蔡○○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7條第1項、第2項、第103條第1款、第104條、第111條第7款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群益投信前任基金經理人蔡○○君使用配偶證券帳戶,以職務所知悉之消息從事多種與所管理基金相同股票之買賣交易活動且未依規定申報,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相關管理法令。而蔡○○君於本會101年11月1日金管證投字第1010051765號函請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轉知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行清查期間仍在職,惟群益投信未能積極配合清查,且對於蔡○○君前開違規行為亦未能善盡督導之責,而有明顯缺失。

五、裁罰結果:
(一)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群益投信解除前任基金經理人蔡○○君職務。
(二)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款及第111條第7款之規定,對群益投信核處警告及罰鍰新臺幣120萬元,該公司最近3個月內不得向本會申請投資外國事業或設立分支機構、最近半年不得申請全權委託業務及擔任總代理人,及本會至少半年以上得不核准該事業申請募集或追加募集基金案件。(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