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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達投顧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停止該員1個月業務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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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達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2年3月2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運達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運達投顧)受雇人黃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5條第1項第2款及第26條第3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黃君於運達投顧製播之電視節目中從事期貨交易分析之同時,有招攬客戶之廣告行為,黃君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命令運達投顧停止黃君1個月期貨顧問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