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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投信違反投信投顧法相關規定,罰鍰7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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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罰時間:101年6月1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聯邦投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第111條第4款及第113條第2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聯邦投信運用基金資產之投資分析與決定顯無合理基礎、運用基金投資有先作成投資決定書,後補做投資分析報告,以及未經基金受益人會議決議即改變基金投資策略等情事,違反投信投顧法第17條第1項及第19條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1條第4款、第113條第2款之規定,處聯邦投信罰鍰合計新臺幣7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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