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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基證前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停止該員4個月業務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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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前受雇人范員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2年3月2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證券)前受雇人范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9條第2項第5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查范員在凱基證券永和分公司擔任期貨受託買賣業務員期間,於100年1月初將客戶介紹予他人從事全權操作期貨交易,有配合或協助代客操作之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命令凱基證券停止范員4個月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