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證業務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停止該受僱人6個月業務執行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令之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01年8月31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僱人邱○○。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7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受處分人於100年2月間有利用客戶帳戶參與詢價圈購配售獲取利益,核已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足以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受僱人邱○○6個月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