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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信/投顧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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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積極協助爭取境內外專業投資機構管理之資產委託國內投信投顧業者操作,研議簡化現行代客操作相關規範,在業者已建立有效防範利益衝突之內控機制,確保所有客戶均受到公平對待,且符合一定條件者,放寬投信基金經理人、接受專業機構投資人委託代操之全委投資經理人及擔任專業機構投資人之投資顧問分析人員得相互兼任,又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客戶為專業投資機構時,其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或交易之作業流程,得於與客戶簽訂之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中自行約定,爰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前揭三項法規修正草案將依規定進行法規預告程序,俟徵求各方意見後發布實施。(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