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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大通投顧及其業務員違反期貨管理法,處12萬元罰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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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大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業務員違反期貨管理法令之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1年8月2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國際大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際大通投顧)及其業務員黃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5條第1項第2款及第26條第3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國際大通投顧期貨分析人員黃員於電視節目從事期貨交易分析之同時,有以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之表示方式招攬客戶之廣告行為,該公司及黃員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1條第1項規定,對國際大通投顧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並命令該公司停止黃員1個月期貨顧問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