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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工銀證券及其經理人、業務員違反期貨管理法,處24萬元等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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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工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經理人、業務員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2年2月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台灣工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工銀證券) 及其分公司經理人林員與業務員蘇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74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33條第1項、第55條第23款、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同條項第6款及同條第3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台灣工銀證券有未經交易人授權擅自為其刪單、未依交易人委託事項下單,及未通知交易人進行盤中追繳之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二)林員有接受交易人委託下單而未填寫買賣委託書,及未依交易人委託下單等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三)蘇員有未經交易人授權擅自為其刪單、未依交易人委託下單,及接受未具期貨交易人委任書之代理人委託從事期貨交易等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處台灣工銀證券新臺幣24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命令台灣工銀證券停止林員及蘇員各3個月期貨經紀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