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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富期貨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罰鍰4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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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101年10月2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期貨經紀業務,有(一)提供交易人具「群組」下單功能之網路下單交易軟體並接受委託從事期貨交易、(二)多次進行網路下單交易軟體更新上線之系統維護作業卻未訂定測試計畫、(三)多次接獲交易人反映網路下單交易軟體異常情事卻未於發生當日作成處理報告並於稽核報告載明相關紀錄等情事,未依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相關規定辦理,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罰鍰合計新臺幣48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