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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萊德投信違反投信投顧法,處警告等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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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貝萊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警告乙案

一、 裁罰時間:101年12月25日(本會第26次業務會報通過)。

二、 受裁罰之對象:貝萊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9條第2項第12款。

四、 違反事實理由:貝萊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討論經理費率調整案,於召開受益人會議前尋求非原受益人之金融機構支持調升經理費上限,並接受前述金融機構於最後過戶日前大額申購及投票同意,業已影響受益人會議結果。

五、裁罰結果:依投信投顧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對貝萊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核處警告,最近3個月內不得向本會申請投資外國事業或設立分支機構、最近半年不得申請全權委託業務及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至少6個月不得申請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