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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富證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罰鍰3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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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101年10月2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富證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9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元富證券成功分公司(一)多次接獲交易人反映網路下單交易軟體異常情事時,未於發生當日作成處理報告,稽核報告亦無載明相關交易異常事項之紀錄;(二)辦理開戶作業,未由客戶親至該分公司營業場所辦理,開戶人員未當面核對及查驗客戶身分,另業務員有未當面向客戶作風險解說,而以電話方式辦理之情事;(三)辦理交易人開戶資料變更作業,有未由客戶親至該分公司辦理,開戶人員未當面核對及查驗客戶身分之情事,未依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相關規定辦理,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元富證券處罰鍰新臺幣合計36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