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鼎鼎益基金」6/11合併至「金鼎債券基金」
金鼎投信申請合併所經理之「金鼎債券基金」「金鼎鼎益基金」兩檔基金合併乙案,已於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經金管證四字第0970019574號函核准,並准予以「金鼎債券基金」為存續基金,「金鼎鼎益基金」為消滅基金,並依據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金鼎債券基金」「金鼎鼎益基金」兩檔基金合併事項公告如下:
一、主管機關核准函日期及文號: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7年5月19日金管證四字第0970019574號函核准辦理。
二、存續基金名稱、基金經理人、投資策略
1.本次合併以金鼎債券基金為合併後之存續基金。
2.基金經理人:鄺紹慈
3.投資策略: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其投資之範圍主要為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
三、消滅基金之名稱:本次合併以「金鼎鼎益基金」為合併後之消滅基金。
四、合併目的及預期效益:
為提升基金管理效率,金鼎投信擬申請金鼎債券基金與金鼎鼎益基金合併,並以「金鼎債券基金」為存續基金,以「金鼎鼎益基金」為消滅基金,合併目的及預期效益說明如下:
1.合併目的:
金鼎投信此次提出「金鼎債券基金」與「金鼎鼎益基金」合併申請,主要目的為基於成本效益及強化基金管理效率之考量,合併後將擴大基金資產規模,可操作資金提高,增加債券部位可調整之空間,經理公司可以進行更完整策略性的資產配置,分散投資標的,降低投資風險,進一步提升基金操作績效表現。另一方面,基金規模增加,日常交易成本得以降低,降低之成本也可望回饋至實質基金表現上。
2.預期效益:
(1) 有助資產配置管理,提高基金管理效率
(2) 維護受益人權益,創造最大的報酬
(3) 整合管理操作,提升企業經營管理之競爭力
(4) 因應投資環境轉變,提升研究品質與操作績效
五、合併基準日: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