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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投信前基金經理人違反投信相關管理法令,罰鍰60萬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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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聯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60萬元及停止前基金經理人何○○1年之業務執行

一、裁罰時間:101年12月2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聯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及前基金經理人何○○。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7條第1項、第2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聯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前基金經理人何○○任職期間,以職務上所知悉消息買賣多種所管理基金持有之股票,或公司所經理其他基金持有之股票,且未依規定向所屬公司申報,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相關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1條第7款之規定,處聯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60萬元,並依同法第104條規定命令聯邦投信停止前基金經理人何○○1年之業務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