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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基創星基金」將於97/12/2合併至「凱基開創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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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凱基投信經理之「凱基開創基金」(存續基金)與「凱基創星基金」(消滅基金),合併核准公告。

說明:

一、「凱基創星基金」合併案呈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11月6日金管證四字第0970058426號函核准在案。

二、存續基金名稱:「凱基開創基金」

基金經理人:賴瑞昌

基金投資方針及合併調整說明:有關基金之投資方針,二檔基金略有不同,詳如下表:

基金名稱

投資比例規範

凱基開創基金(存續)

投資於國內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

凱基創星基金(消滅)

投資於國內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且投資於實收資本額五十億元以下(含)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合併後,將以存續基金「凱基開創基金」之投資方針為依歸。

三、消滅基金名稱:「凱基創星基金」

四、合併目的:

基於基金操作彈性之考量,凱基開創基金可投資標的之範圍較凱基創星基金更廣,基金合併後,將增加基金操作之靈活度,預估將有助於基金未來表現,強化凱基投信整體競爭能力。

五、預期效益:

(1)提升基金操作的彈性:

凱基創星基金主要投資在國內中小型公司,在兩檔基金合併後,存續之凱基開創基金,其可投資之標的,不侷限於國內中小型公司,對經理人之基金運作而言,可投資範圍擴大,將增加基金操作之靈活度與彈性,以期為投資人創造更好的投資報酬。

(2)研究資源集中,提高資產管理績效:

凱基開創基金及凱基創星基金等兩檔基金合併後,促使凱基投信之研究與管理資源更加集中,產生極大綜效,同時也讓基金經理人做最有效的資產配置,以分散投資風險,使管理資產做更充份的運用。

六、合併基準日: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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