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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吉星基金變更保管機構為台新銀信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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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新光投信吉星基金投資朋友:

為保障大眾投資資金的安全性,主管機關於90年10月17日新頒修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內容增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即投信公司)就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交由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規定其保管機構應符合信用評等機構評定一定等級以上之認定標準及相關條件。

其修訂後之管理規則中所稱基金保管機構,應同時符合下列(一)、(二)條件:

(一)銀行法第二十條所稱之銀行、或信託業法第二條所稱之信託業。
(二)取得經證期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如下列(1)∼(4)點)。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 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3級以上。

經Standard & Poor's Corp.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 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以上。

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3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3級以上。

經Fitch Ltd.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 級以上,短期債務  信用評等達F3級以上。

由於新光吉星基金原保管機構-萬泰商業銀行,經中華信用評等公司評定之等級未能符合上述(1)~(4)之規定標準,加上目前其信託業務量負荷較重,因此,於日前自動辭卸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銀機構職務。本公司已報備證期會並於11月27日取得核准函(九o)台財證(四)字第一七一三四一號,核准自12月17日起,將「新光吉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機構由原萬泰商業銀行信託部變更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託部,以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及確保投資大眾之權益,

本公司近日已與台新銀行及萬泰銀行進行協商,訂定12月17日正式完成資產移交作業,因此,自12/17起您申購新光吉星基金之匯款帳號更改如下:

匯款銀行:台新銀行營業部   
戶   名:新光吉星基金專戶   
匯款帳號:活存001-01-071-88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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