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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投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處罰鍰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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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罰時間:102年1月2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統一投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統一投信運用所經理基金,所為投資分析不確實,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相關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處統一投信罰鍰新臺幣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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