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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資產投信業務人員違反投信事業相關法令,停止該業務人員3個月業務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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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未來資產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鄭○○停止3個月業務之執行

一、裁罰時間:101年12月2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未來資產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鄭○○。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7條第1項及第2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鄭○○於擔任未來資產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經理人期間,其配偶有買賣與本身所經理基金相同股票之情事,且未向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報交易情形,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相關法令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第104條規定,命令未來資產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停止鄭○○3個月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