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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證券及受雇人違反證券期貨管理法,處24萬元及警告等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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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受雇人違反證券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2年2月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證券)及受雇人吳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與第23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23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國泰證券於101年5月及6月間有將兼營期貨自營業務部門之指撥營運資金轉撥至證券部門資金帳戶及因債券交易調度期貨自營業務部門款項先行支應等情事,及受雇人吳員為國泰證券財務會計部門主管,負責上開資金之調撥,行為核已違反證券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國泰證券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及警告處分;另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國泰證券停止財務會計主管吳員1個月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