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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華期貨違反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處24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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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華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101年9月2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大華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華期貨)。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22條第1項、第22條第2項及第54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大華期貨兼營期貨經理事業,其辦理客戶簽約作業,未給予客戶7日以上期間審閱契約全部條款內容;另大華期貨指派受雇人辦理客戶簽約及風險解說相關作業時,尚未登記該名受雇人為期貨經理事業業務員,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大華期貨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