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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盛投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處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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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罰時間:102年9月1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日盛投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款、第104條、第111條第7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前投資經理人陳○以職務上所獲知之資訊,使用他人證券帳戶,從事多檔與所代操政府基金帳戶持有相同之有價證券交易且未依規定申報,該公司有監督管理不周之責。

五、裁罰結果:

(一)公司部分:最近3個月內不得向金管會申請投資外國事業或設立分支機構、參股投資大陸地區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最近半年不得申請擔任總代理人、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及金管會半年不核准申請募集或追加募集基金案件,且將視其內控及違法情事具體改善情況,必要時得延長至1年,另其他業務(如申請政府基金之全權委託業務)亦可能受影響。

(二)人員部分: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款、第104條及第111條第7款規定,處警告及罰鍰新臺幣120萬元,並命令該公司解除陳○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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