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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金證券未即時重新辦理徵信等事宜,罰鍰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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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1年9月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金證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9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永豐金證券中正分公司有交易人於100年6月10日起共5個交易日之留倉部位,已達臺指選擇權自然人部位限制60,000口之20%(12,000口),該分公司並未即時重新辦理徵信並更新其徵信資料,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永豐金證券新臺幣12萬元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