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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復華投信違反法令規定處12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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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金復華投信新臺幣12萬元罰鍰,並命令金復華投信停止前受僱人廖志強3個月業務之執行

一、裁罰時間:96年7月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金復華投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第104條、第113條第2款、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金復華投信經理之金復華經典平衡基金,95年7月由行為時擔任投研部主管廖志強指示出售結構式債券2億元,該項交易在公司未有任何授權且該檔基金經理人不知情下進行,未依據分析報告作成決定,交付執行時亦未作成紀錄,及未按月提出檢討報告,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廖志強前揭行為顯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雖金復華投信自行發現進行懲處,核仍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及第113條第2款規定,處金復華投信罰鍰新臺幣12萬元,並命令金復華投信停止行為時擔任投研部主管之廖志強3個月業務之執行,停止業務執行期間自96年 7月5日至96年10月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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