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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和證違反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規則,罰鍰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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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1年9月1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9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100年8月5日有未依該公司與客戶所簽受託契約及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相關規定辦理客戶代為沖銷作業之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12萬元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