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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證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停止該員4個月業務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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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1年9月1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證券)受雇人鄭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9條第2項、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5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富邦證券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鄭員為其岡山分公司受雇人,明知客戶信用有瑕疵無法開立期貨帳戶,仍接受該客戶委託,長期提供其父母期貨帳戶供該客戶使用,直至富邦證券發現採取管控措施後,方辦理銷戶,核有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所禁止之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5款「提供帳戶供期貨交易人交易。」行為,違反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9條第2項有關期貨交易輔助人之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所禁止行為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命令富邦證券停止鄭員4個月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