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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永昌投信違反投信事業相關法規,處罰鍰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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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12萬元

一、裁罰時間:101年12月 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運用基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有分析報告流於形式或投資決定欠缺合理依據之情形,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相關法令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處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12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