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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選股 主動配息 台灣投資人坐享主場優勢
2020/03/17  

向來引領國內基金市場發展方向的元大投信,繼2003年以元大台灣50ETF(0050)開啟台灣被動投資風潮,於2020年強勢回歸台股主動式基金,推出國內首檔納入收益平準金概念,搭載月月配(1)、年終配(2)配息機制的元大台灣高股息優質龍頭基金(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引起市場高度關注,募集期間3/17~3/24

元大投信表示,這次推出元大台灣高股息優質龍頭基金(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一方面補足公司息收產品線,在年配、半年配、季配、月配等選項外,再提供一個月配(1)加年終配(2)的新機制,更希冀藉此帶來台灣投資人資產配置思維轉變,坐享台股高股息優質龍頭企業的「高恢復力」、「高殖利率」、「具長期投資價值」的主場優勢,預期將帶來資產重分配現象,再次改變國內資產管理業的地貌與天際線。

元大投信進一步說明,首先,新冠病毒造成市場恐慌,全球股市都回檔,原本投資人擔心追高,看回不回的股市終於修正,提供逢低買進的機會。其次,過去不少國人被海外債券較高殖利率吸引,但現在隨著聯準會連續降息至近乎0利率水準,凸顯台股為全球長期殖利率績優生角色,是可以期待提供收益的來源。

身為全方位投資理財方案提供者,元大投信著眼投資人對配息產品的需求,這次改以主動基金形式,規劃月月配(1)加年終配(2),讓台股基金在衝刺資本利得外,也納入配發股利的考量,貼近投資人需求。更在本基金納入收益平準金概念,避免配息被短線投資人稀釋,追求每月配息目標。

在市場陷入恐慌,尋求優質標的以及全球債券殖利率筆直跳水,收益產品稀缺情況下,預期元大台灣高股息優質龍頭基金(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於此刻募集的創舉,將翻轉過去過度傾斜現象,將投資人目光從國外引導向國內、從債券引導至股票、從交易轉向配置,台股價值將因此更發揚光大。

基金檔案

基金名稱 元大台灣高股息優質龍頭基金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

基金類型 國內股票型(風險級別RR4)
經理費 •30()以下:1.50%

•30(不含)50()1.20%

50億:0.88%

發行價格 新台幣10
募集期間最低申購金額 新台幣10000
配息方式 不配息

月配息(1)+年終配(2)

閉鎖期 基金成立日起180天,成立後始開放定期定額
投資特色 1.掌握台股相對經營穩健及具備現金股息殖利率穩定度較佳的優質標的,穩定參與配息。

2.特選產業龍頭、發掘績優成長標的,優化資本利得。

資料來源:元大投信整理,2019/12/31。依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所訂,基金風險報酬等級訂為RR4(風險報酬等級依基金類型、投資區域或主要投資標的/產業由低至高區分為「RR1RR2RR3RR4RR5)惟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無法涵蓋所有風險,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投資人仍應注意投資本基金之風險,如:市場信用風險、價格波動風險、匯率波動風險、利率變動風險、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等。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平準金當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收益平準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收益平準金係指本基金成立日起,計算日之每日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中,相當於原受益人可分配之收益金額。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1:本基金持股之股利配發時間及金額視各別企業而定。主要來自於「高股息優質龍頭」企業發放的現金股利於累積一段期間後,分為12個月,每月分配給投資人。另每月之收益分配係以本基金B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已實現股票股利、子基金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等收入扣除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每月收益分配金額不必然相同。

2:資本利得年分配係以本基金B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並扣除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

經理公司認為有必要(如市況變化足以對相關基金造成影響)可適時調整收益分配金額,惟本基金B類型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以後之可分配收益。

本基金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平準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收益平準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收益平準金係指本基金成立日起,計算日之每日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中,相當於原受益人可分配之收益金額。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1:本基金持股之股利配發時間及金額視各別企業而定。主要來自於「高股息優質龍頭」企業發放的現金股利於累積一段期間後,分為12個月,每月分配給投資人。另每月之收益分配係以本基金B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已實現股票股利、子基金收益分配及收益平準金等收入扣除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每月收益分配金額不必然相同。

2:資本利得年分配係以本基金B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並扣除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

經理公司認為有必要(如市況變化足以對相關基金造成影響)可適時調整收益分配金額,惟本基金B類型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以後之可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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