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喬:9/14臺北地院裁定國喬光電破產程序終結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1312)國喬 代子公司國喬光電公告法院裁定破產程序終結事宜 1.聲請或收到法院通知書日期::99/09/14 2.法院名稱、發文日期及發文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09/07/ 99年度執破字第4號 3.公司名稱及與公司關係::國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公司關係:母子公司 4.若為母公司或子公司,其相互持股比例::持有子公司國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2.41% 5.聲請人或重整人::破產管理人陳淑貞律師 6.聲請或通知書內容:: 臺北地院於99年7月12日認可破產管理人造具之分配表,並於99年7月26日公告週知,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為異議期間,期間無人提出異議,隨即進行分配並經破產債權人具領,核與破產程序終結規定相符。 7.負債總額::不適用。 8.處理過程:: (1)99年3月17日裁定宣告國喬光電破產。 (2)99年4月6日選任陳淑貞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3)99年7月12日法院認可破產管理人造具之財產分配表。 (4)99年7月26日公告分配表,並於期間屆滿後分配財產,並向法院聲請破產程序終結。 (5)99年9月14日臺北地方法院裁定國喬光電破產程序終結。 9.其他應敘明事項::母公司已於92年度全數認列國喬光電之投資損失,由於法院已裁定該公司破產程序終結,故前述投資損失得由課稅所得中扣除,將減少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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