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亞科股東臨時會開會通知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9102)東亞科-2008年股東臨時會開會通知
1.事實發生日:97/04/02 2.公司名稱:新加坡東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不適用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註冊號碼:199708484D)新加坡東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謹此通知,於2008年4月25日下午一時三十分在Empress Room2, Level 2, Carlton Hotel, 76 Bras Basah Road,Singapore 189558召開之本公司股東常會召開完畢後,隨即於同日同一地點召開股東臨時會討論下列議案,並以特別決議及普通決議通過該等議案(不論是否修訂): 特別決議:公司章程及公司條例之建議修訂 動議: (1)按本公司所載之方式,修訂本公司之公司章程,該等修訂將於通過此項決議後隨即生效; (2)按本公司所載之方式,修訂本公司之公司條例,該等修訂將於通過此項決議後隨即生效; (3)擬授權董事及/或完成並從事其認為必需、適當、附帶或符合本公司利益之所有行為,(包括簽署可能需要的文件) ,致使此項決議生效。 普通決議: 更新買回股份授權(於進行表決中)動議: (1)依照新加坡公司法第50章(下稱”公司法”),授權董事得買回或另行取得本公司之已發行普通股(下稱「股份」),惟買回或取得之總股數不得超過買回數量上限(其定義詳後述),且買回或取得之價格得由董事於買回價格上限(其定義詳後述)之範圍內隨時決定之,買回方式為:(i)於SGX-ST買回普通股(下稱「市場內買回股份」);及/或(ii)依本公司董事認為適當可行管道及方式於集中交易市場外買回(下稱「市場外買回股份」)。市場外買回股份應符合公司法所規定之所有條件;市場外買回股份應符合公司法所規定之所有條件及SGX-ST或其他交易所之相關規定(”買回股份授權”);(2)除經本公司股東常會決議變更或撤銷外,否則於通過此項普通決議當日起至下列最早者屆滿止之期間內,本公司董事可隨時及不時行使根據買回股份授權所賦予之權力:(i)本公司下次年度股東常會召開之日;或(ii)依法應召開下次年度股東常會之日,(以較早者為準);(3)在此項普通事項中:”平均收盤價”係指本公司於市場內買回股份前五個交易日(”交易日”即SGX-ST開放營業得以進行股票交易之日)本公司普通股之平均收盤價格,及如本公司於前述五個交易日後有應調整價格之情事,該等價格應為適當之調整。;”提出邀約之日期”係指本公司宣佈其有意向股東購買股份而提出邀約、指出每股股份購買價(該價格不得超過按持續基準計算之最高價格)及關於進行市場外買回股份之市場外管道有關條款之日期;”最近最高買賣價格”係指本公司於市場外買回股份提出邀約之日前的交易日本公司普通股最高的成交價格;”買回價格上限”就市場內買回普通股或市場外買回普通股而言,係指買回價格(扣除佣金、印花稅、手續費、應繳納之貨物及服務稅捐及其他費用),惟不得超過:(a)倘屬市場內買回股份,係平均收盤價之百分之一百零五;及(b)倘屬根據市場外管道之市場外買回股份,係最近最高買賣價格之百分之一百二十,”買回數量上限”指通過本項決議時,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數額百分之十(扣除本公司當時持有之庫藏股);及(4)擬授權董事及/或完成並從事其認為必需、適當、附帶或符合本公司利益之所有行為,(包括簽署可能需要的文件) ,致使藉由此條決議所擬定及/或授權之交易生效。HIFI ORIENT (THAI) LIMITED發行新股之建議動議:(1)依照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上市手冊第805(2)(a)條而言,本公司主要子公司Hifi Orient (Thai) Limited最多可發行60,000,000股新股,該等股份將使本公司的實際股權由約51.03%稀釋及減少至約35%,致使Hifi不再為本公司之子公司。 (2)擬授權董事及/或完成並從事其認為必需、適當、附帶或符合本公司利益之所有行為,(包括簽署可能需要的文件) ,致使藉由此條決議所擬定及/或授權之交易生效。依董事會指示辦理公司秘書TIONG HIN WON, ERIC新加坡2008年3月28日 註: 1.本公司擬以內部資金或外部借貸資金或兩者之組合,提供資金讓本公司根據買回股份授權而買回或取得股份。本公司董事行使買回股份授權之程度將不對本公司之營運資金需求或負債造成重大影響。本公司為買回股份所需之融資金額及對本公司財務之影響,於寄發本通知時仍無法確定,因為該等影響取決於買回股份之數量及價格。 2.本公司依買回股份授權買回股份對於本公司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影響僅供說明之用。 3.受到下文項4限制下,得出席及於股東臨時會表決之本公司股東,得指派不超過二名代理人,代理本人出席股東會。該代理人毋需為本公司股東。 4.股東不得委任劉政林先生、EAH InternationalHolding Ltd及/或陳俐媛女士為代理人。 5.指派代理人之委託書需於股東臨時會前48小時交付至本公司登記辦公室,地址為 3 Anson Road, #27-01 Springleaf Tower, Singapore 079909。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