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華投顧及受僱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24萬元罰鍰等處分
大華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99年2月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大華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大華國際投顧)及受僱人吳金潮(以下稱吳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1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款及第26條第3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大華國際投顧97年9月至98年3月間有未與委任人簽訂書面期貨顧問委任契約前即提供期貨顧問服務之情事,及吳員98年3月11日於該公司製播之華人商業台「十字路口」節目中,有透過宣稱過去績效及提及優惠活動等方式作為招攬期貨顧問客戶之廣告行為,大華國際投顧及吳員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1條第1項規定,對大華國際投顧合計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並命令大華國際投顧停止吳員1個月期貨顧問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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