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亞海豐廠違反空污法第20條、24條,罰鍰20萬元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1303)南亞 雲林縣政府裁定本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罰鍰新台幣 20萬元整。 1.事實發生日:99/09/17 2.發生緣由:雲林縣政府環保局於99年5月12日派員至海豐異壬醇廠稽查,發現M01製程設備元件發生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洩漏之淨檢值超出管制標準,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暨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 3.處理過程:該設備元件長期運轉因墊片老化造成外洩,已於稽查當日99年5月12日由廠內人員立即加鎖無效後即刻委託製作克漏夾具,於99年5月14日克漏完成重測值為49.9PPM,符合標準。 4.預計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20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已於99年5月14日克漏改善完成,未來再加強自主檢查,以防止再有洩漏情事。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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