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東公佈修訂長短期投資管理辦法
精實新聞 2003-06-03 15:44:08 記者 黃玲惠 報導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1441)大東紡織-公告本公司修訂長短期投資管理辦法
1.事實發生日:92/06/03 2.修訂長短期投資管理辦法之原因:依據證期會發布「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修訂 3.修訂部分前後條文:廢止本公司「投資業務管理辦法」整合後納入「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第二章第一節,修訂後相關條文如後: 第四條:本公司投資有價證券分長、短期投資,長期投資係指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所規定者;短期投資係指購入本公司以外有公開市場、隨時可以出售變現,且不以控制被投資公司或與其建立密切業務關係為目的之證券。 第五條:本公司長期投資之取得或處分均需經董事會通過後實行。除海內外債券型基金之短期有價證券投資之取得或處分每筆交易或同一股權投資金額達新台幣貳仟萬元以上,應先經董事會同意或事後追認;其每筆金額達新台幣伍佰萬元以上未達新台幣貳仟萬元者,應經總經理核准或事後追認;每筆金額未達新台幣伍佰萬元者,由投資部門主管在公司授權額度內決行。海內外債券型基金之取得或處分每筆交易金額達本處理程序第三十六條公告申報標準者,應先經董事會同意或事後追認;其每筆金額達新台幣伍仟萬元以上未達上述公告申報標準者,應經總經理核准或事後追認;每筆金額未達新台幣伍仟萬元者,由財務部門主管在公司授權額度內決行。投資部門應每週製作短期投資評估表,呈請總經理備查,交易價格應依左列標準決定之: 一﹑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買賣之有價證券,依當時之股價或債券價格決定之。 二﹑非經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買賣之有價證券,應考量其每股淨值、獲利能力、市場利率、未來發展潛力、債券票面利率及債務人債信等,并參考證券專家意見及當時價格議定之。 本公司長、短期投資之執行單位,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買賣有價證券為股務室,其他長、短期投資為財務部。 第六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先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一、取得或處分非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 二、取得或處分私募有價證券。 第七條:本公司及子公司投資有價證券,其額度之限制分別如下: 一、投資長短期有價證券之總額以不超過資產總值百分之四十為限;以投資為專業者,以資產總額為限。 二、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以不超過資產總值百分之二十為限。 第八條:本公司長、短期投資買賣應依下列保管及記錄: 一、所有投資股權均應設置有價證明細表內容包括取得日期、面額、取得成本、兌付日期等。 二、帳列證券如供作抵押、債務保證或寄託保管等,在有價證券明細表應詳列提供數額及債務項目,並單獨列表。 三、各項證券投資收入、股利應按期領取及記錄。 四、證券交易保留出售證券成交單、交易稅完稅憑證及所得稅申報資料等應歸檔、備查。 五、結帳日有價證券之市價資料應妥善保管。 六、因持有有價證券而取得股票股利或資本公積轉增資所配發之股票者,依有價證券之種類,分別註記所增加之股數。 第九條:長、短期投資之會計處理及期末評價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第五號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辦理。 4.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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