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修「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條文暨「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配合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編製直接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等相關規定之修正,並為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等資訊揭露透明,金管會研議修正「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暨「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兩項準則相關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編製直接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一)參考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將應揭露之財務報告體制調整為以合併財務報告為主,個體財務報告為輔,修正財務報表名稱及文字表達,並調整本準則中有關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等相關項目之規定。
(二)配合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自一百零二年會計年度起分階段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爰訂定過渡條款,規範公司應於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財務報告之會計年度起開始適用相關規定。
二、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揭露:
(一)配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修正第三條有關獨立董事之獨立性規範,爰修正相關資訊揭露。
(二)配合「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之發布實施,爰增訂相關附表以強化有關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情形之資訊揭露。
(三)配合「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之發布實施,爰修訂相關附表,以充分揭露履行社會責任執行情形。
(四)配合「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之發布實施,爰增訂附表,以充分揭露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
(五)為強化資訊揭露,規範充分揭露與公司財務、業務相關人士之辭職、解任情形。
三、配合公司法修正第一五六條第七項之修正,刪除股東得以公司所需商譽抵充資本之規定,爰刪除原商譽抵充股款者應揭露相關事項之規定。
四、配合證券交易法修正:
(一)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修正有關會計年度期中財務報告公告申報之規定,爰修正本準則有關揭露期中財務報告之相關規定。
(二)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之修正,及考量外國公司得以股票無面額或面額非新臺幣十元發行,刪除每股面額新臺幣十元之規範,並增訂相關計算基礎。
五、配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四章增訂公開發行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規定,爰增訂有關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情形之應記載事項,並參照員工認股權憑證規範,得以簡式公開說明書交付應募人。
前揭兩項準則修正草案將依規定進行法規預告程序,徵求各方意見後發布實施。(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