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華國際投顧及業務人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處以警告等
處大華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警告並命令公司停止業務人員執行業務1個月乙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5月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大華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暨其受僱人鄭瑞宗、詹文源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第4項、第12條第2項、第13條第2項第5款、第13條第4項、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15條之1第1項及公司法第29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接受客戶委任時未確實依規定辦理相關查核作業、證券投資分析節目之錄影(音)之保存、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之申報未依規定辦理、未依規定訂定內部人員管理規範、業務人員到職後未依規定申報本人、利害關係人帳戶持有有價證券及其衍生性金融商品資料、提供予客戶之傳真稿,所載投資建議內容與事實不符、員工未向同業公會登錄即執行業務與兼任其他公司董事、監察人等職務及經理人報酬未提董事會討論等多項缺失,核已違反前開法令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處大華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警告,並依同法第104條規定,命令公司停止業務人員鄭瑞宗、詹文源執行業務1個月。(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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