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華國際投顧及其業務員違反期貨管理法,處12萬元罰鍰等
大華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業務員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一
一、裁罰時間:100年4月1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大華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大華國際投顧)及其業務員陳斌宇(以下稱陳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5條第1項第2款及第26條第3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大華國際投顧陳員於中華財經台「趨勢大贏家」節目從事期貨交易分析時,有提及以3折之優惠在3個月內創造3倍獲利之333專案招攬期貨顧問客戶之廣告行為,大華國際投顧及陳員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1條第1項規定,對大華國際投顧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並命令大華國際投顧停止陳員1個月期貨顧問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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