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通投顧及其前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處24萬元罰鍰等
承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2年5月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承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承通投顧)及前受雇人陳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5條第1項第2款及第26條第3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陳員101年11月於承通投顧製播之電視節目從事期貨交易分析,有招攬客戶之廣告行為,承通投顧及陳員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承通投顧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命令陳員目前任職之亨達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停止陳員2個月期貨顧問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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