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預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強化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內部控制及公司治理,金管會擬修正「公開發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相關規範。修正重點如下:
一、強化對關係人交易之管理:為強化關係人交易之規範,爰將現行第二章第三節「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修正為「關係人交易」,將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資產納入規範,除現行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外,新增向關係人處分不動產不論金額大小,及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除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重大性標準者,亦需將相關資料提交董事會及監察人承認;且除現行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應取得外部專家意見外,增訂關係人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者亦應取得外部專家意見之標準;另並配合修正關係人交易公告申報標準。(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三十條)
二、明確規範行為義務應作為時點:
(一)為使公開發行公司確實於辦理重大資產交易前取得專家意見,以作為評估決策之合理依據,爰明文規範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前開資料。(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二)為使公開發行公司與關係人交易前應確實將相關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爰明文規定關係人交易應將相關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相關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三、增訂取得專家意見之除外規定:考量交易金額與估價報告相比結果,若係對公司有利,應免再洽會計師表示意見之必要,爰增定除外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鑒於赴大陸地區投資與一般對外投資性質相同,爰修正大陸地區投資公告按一般交易之公告申報標準辦理。(修正條文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三條)
五、為強化公告資訊之正確性,爰規定公告內容嗣後如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辦理公告。(修正條文三十一條)
六、配合外國公司股票得以無面額或面額非新臺幣十元發行,爰增訂有關原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重大性認定標準,應以股東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之二) 前揭準則修正草案將依規定進行法規預告程序,徵求各方意見後發布實施。(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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