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碩:威盛並無與公司USB 3.0產品類似之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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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9)祥碩-澄清102/12/20電子時報等各大媒體報導
1.事實發生日:102/12/20 2.公司名稱:祥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無 5.傳播媒體名稱:電子時報等各大媒體 6.報導內容:摘錄媒體報導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12月19日記者會說明”事實上,祥碩從來沒有USB產品,但祥碩於短短1年時間即自行研發出USB3.0產品,明顯較習知相關技術團隊仍需2年時間才能完成研究開發產品的情況不同…” 7.發生緣由:無 8.因應措施: 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12月19日記者會說明中,刻意忽略且扭曲本案重要事實,本公司謹澄清說明如下: (1)本公司總經理林哲偉係於96年2月11日即卸任威盛公司之系統平台事業部總經理,嗣後並於96年下半年自威盛公司離職,此有威盛公司96年之年報可稽。 (2)本案於101年8月30日進行搜索時,並未自本公司work station扣得任何印有「VIA」之電路圖。威盛公司新聞稿之相關記載不實。 (3)本公司向來尊重司法,並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並無威盛公司所稱「未配合調查致檢察官主動搜索」之事。 (4)本公司於96年12月開始投入相關技術進行研發,USB-IF協會於98年12月30日認證本公司USB 3.0裝置端控制晶片,並於100年5月認證本公司USB3.0主控端控制晶片。由以上可知,威盛公司聲稱「祥碩公司於短短1年時間即自行研發出USB 3.0產品」云云,即屬不實。 (5)而且,威盛公司實際上並無與本公司USB 3.0產品類似之產品。依據市場公開訊息,威盛公司之子公司威鋒電子公司研發與本公司USB 3.0類似產品之速度,較本公司晚約3個月,故本公司自不可能也無必要使用威盛公司之電路圖。尤有甚者,本公司既然已自行研發一項產品所需之千張圖面,自無可能使用30餘張威盛公司圖面,由此益證:威盛公司聲稱「祥碩公司USB 3.0產品係以威盛公司USB 1.0及USB 2.0為基礎」云云,確屬無稽。 (6)本公司於101年7月16日申請股票上市,威盛公司隨即於101年8月提起本件刑案,並於其新聞稿中刻意忽略且扭曲本案重要事實,可見威盛公司對本公司提出本案訴訟之動機確實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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