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豐投顧違反規定於有線電視節目有從事期貨顧問之行為,處罰鍰90萬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6月13日公佈,處品豐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90萬元案
一、 裁罰時間:97年6月 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品豐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4項、第111條第1款及第117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2條第1項。
四、 違反事實理由:品豐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未經本會核准兼營期貨顧問業務,卻於有線電視節目有從事期貨顧問之行為。
五、 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1條第1款規定,處品豐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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