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能103年會計年度開始日後變動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事項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3519)綠能-公告本公司於103年會計年度開始日後變動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事項
1.董事會決議日期: 103/03/27 2.變動之性質: 依據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準則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為能合理反映資產之未來經濟效益,本公司委由京瑞資產鑑定公司重新評估生產設備及廠務設備之耐用年限,並由簽證會計師就變更年限之合理性逐項分析並出具複核意見。 3.變動之理由:本公司部分生產設備及廠務設備實際使用年限已逾原採用耐用年限。為反應其真實耐用年數,合理分攤成本,故修正部份生產設備耐用年數由2~8年變更為6~12年,部份廠務設備耐用年數由8年變更為14年。 4.會計變動追溯適用變更年度之前一年度影響項目與預計影響數:估計此次變動預計使103年度之折舊費用減少新台幣590,110仟元。 5.對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實際影響數:無 6.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者,其追溯適用不可行之原因、會計變動如何適用及何時開始適用之說明: 不適用 7.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者,會計師對會計變動前一年度查核意見之影響表示之意見: 不適用 8.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表示之意見: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林素雯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如下: 本會計師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六條規定,對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綠能公司)擬延長其部份設備耐用年限之性質及理由,暨採用新耐用年限對當期損益之預計影響數,予以複核竣事,茲說明如下: 一、 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六號規定,企業應對資產之耐用年限進行檢視,若預期值與先前之估計不同時,該變動應按會計估計變動處理。綠能公司依據其設備使用狀況及參考同業經驗,評估後認為部份生產設備及廠務設備之耐用年限預期值與先前之估計存有差異,為反映實際耐用年限,合理分攤成本,以利提供可靠且更攸關資訊,故擬延長部份設備之耐用年限。 二、 綠能公司遂委任京瑞資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京瑞鑑定公司)對其預計延長年限之標的設備進行耐用年限評估,依據京瑞鑑定公司出具之評估報告內容顯示,京瑞鑑定公司係依據產業綜合性、功能性及經濟性等面向進行分析,並對綠能公司預計將標的生產設備及廠務設備之耐用年限分別增加四年及六年,認為係有產業允當性及合理性。。 三、 綠能公司擬依據前述評估結果,自民國一○三年一月一日起變更部份生產設備及廠務設備之耐用年限,此一估計變動,使得綠能公司生產設備之耐用年限區間由原來2~8年變更為6~12年,廠務設備之耐用年限由原來8年變更為14年,並預計將使民國一○三年之折舊費用減少590,110千元。 四、 本會計師經執行下列複核程序,並未發現綠能公司上述耐用年限調整及設算預計對民國一○三年度折舊費用影響數乙事,有重大不合理之處。 1. 取得綠能公司管理階層聲明,評估綠能公司至會計年度開始日後始變動會計政策並自民國一○三年一月一日起適用,尚屬合理。 2. 取得京瑞資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評估報告,覆核其報告結論是否與綠能公司主張相當。 3. 取得調整耐用年限後之預計財產目錄,抽核機器設備之剩餘耐用年限,未發現有重大不一致之情形。 4. 取得調整耐用年限後之預計財產目錄,抽核計算其於民國一○三年度應計提折舊費用,未發現有重大不一致之情形。另,民國一○二年度財務報表為首份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國際財務報導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財務報表,綠能公司依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第51段及第61段之規定,於年度財務報表結束日對資產之殘值、耐用年限及折舊方法進行檢視,並於民國一○二年度財務報表結帳期間評估殘值、耐用年限及折舊方法預期值與先前之估計不同,再委請外部第三方資產鑑價單位進行評估,故自民國一○三年一月一日起,將該變動按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動及錯誤」之會計估計變動規定處理。依據本會計師複核結果,綠能公司於會計年度開始日後始變動會計估計事項理由,尚屬合理及必要。 綜上所述,本會計師並未發現綠能公司調整其部分生產設備之耐用年限由原2~8年調整為6~12年,以及部分廠務設備之耐用年限由原8年調整為14年,有重大異常之處。 9.獨立董事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無 10.因應措施: 無 11.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業於103年03月27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依規定公告申報。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