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修正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等部分條文
證交所修正「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暨「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部分條文,並自民國102年9月17日起實施
證交所已於102年9月17日公告修正「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暨「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部分條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茲將本次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為使上市公司及第一上市公司及時對外澄清媒體報導,避免投資人因誤信報導內容致損及權益,爰刪除「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款,並增訂上市公司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應公告重大訊息之各款情事或報導內容有足以影響上市有價證券之情事或報導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即時輸入重大訊息,以強化資訊揭露及時性。
二、關於對第二上市公司之媒體報導澄清,考量第二上市公司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之規範,可能涉及向原上市地交易所申請暫停交易等程序,另為強化澄清媒體報導之重大訊息申報時限及時性,爰要求第二上市公司至遲應於發現有媒體報導或投資人提供訊息有足以影響有價證券行情之情事,於當日依其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得申報重大訊息之時段內儘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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