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實新聞 2013-05-13 19:20:05 記者 徐伯豫 報導
小張去年三月買了新莊的房子後,將房子放在太太的名下,因為去年景氣不好,讓小張需要現金週轉,但因為怕被課徵奢侈稅,因此決定等到買賣成立滿兩年後再進行交易…。奢侈稅即將上路滿兩年,為了幫助您釐清稅務中的一些課稅疑點,我們請了資誠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許祺昌以實例解說,幫助您對於奢侈稅的課稅方式有更多的了解!
【課徵奢侈稅目的:希望抑制房價】
許祺昌表示,奢侈稅的立法目的,主要為促使房地產回歸合理正常的市場交易,因此將下列兩項不動產納入課奢侈稅的範疇:一為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二為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並採「從價稅」之計算方式課徵奢侈稅(即以銷售價格×稅率=奢侈稅),進而期望能夠抑制房價不正常攀升的趨勢。在此也提醒您,房產奢侈稅的稅率,持有短於一年出售,將要繳出銷售金額的15%;而持有短於兩年內出售,稅率為10%。
【精準算出房地持有期間 奢侈稅不上門】
許祺昌說,判斷奢侈稅是否會找上你的首要法則,在於要能夠精準計算「持有期間」。彙整目前具體個案及財政部解釋函令後,可歸納出3類型之房地產「持有期間」計算方式,分別是以「原始取得日」為起算日;以「再取得日」為起算日,以及混合型-以「原始取得日+再取得日」為起算日。
許祺昌特別解釋,以「再取得日」為起算日,係指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而賣方再次出售時,必須以「再次取得所有權」的日期來計算。而以「原始取得日+再取得日」的混合型,則可以小張的情形來舉例:若他不幸於今年離婚,必須將房產取回的話,那麼他在取得房屋後過戶給太太前的時間,再加上他將房屋取回後的時間,必須要超過兩年,那麼售出時才不用被課稅。也就是即使是夫妻,但持有人仍必須為同一人,並且持有兩年以上,再賣出才不用被課徵奢侈稅。
許祺昌也指出,通常適用於混合型持有期間的個案,多以「非自願」移轉為主,像是房屋有瑕疵、繼承、被迫銷售等情形,因此能將同一人前後分別持有的期間加總,超過兩年者,免徵奢侈稅。
【了解奢侈稅課徵範圍 也有例外案例】
許祺昌提醒,除了考量「房地產持有期間」外,也要瞭解奢侈稅的課徵範圍,並不是所有房產交易或土地交易都要繳納奢侈稅,例如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買方返還該不動產予賣方並辦峻移轉登記者,該次過戶並不需要繳稅,僅是契約解除的所有權返還。另外,依法核准之夜總會場地及包廂(即殯葬設施及其坐落土地、與骨灰(骸)存放設施)等等,都「非」屬奢侈稅課徵範圍。
【當心常見錯誤 漏報奢侈稅】
由於推行奢侈稅是為了遏止房產受到短期炒作,讓房價回歸正常市場價格,因此課徵對象應以鎖定投機客為主。但現行奢侈稅規定,則以「持有期間」作為是否課徵房產奢侈稅的主要判斷依據,這個規定也衍生出部分的負作用。許祺昌也特別提及目前「常見錯誤,致漏報繳奢侈稅」也可分成3類型:也就是不熟悉法令、節稅方式錯誤,以及典型逃漏稅。
【為了好學區 當心賣了自用住宅要繳奢侈稅】
特別提出的是,不少父母為了讓孩子能進入好學區就讀,將全家的戶籍搬遷,導至自用住宅所有權人並未設籍於該處,以目前的奢侈稅法而言,若該住宅在兩年內售出,將會被課徵奢侈稅,因此家長們不可不慎。
此外,也有不少民眾以假買賣或是假贈與的方式,將房子轉至名下無房產的親人身上,讓親人以自用住宅名義持有,並於兩年內賣掉。許祺昌表示,目前有收到這樣的案例,相關政府機構查稅時,會以資金能力與來源作為查詢,若發現異狀,仍無法規避奢侈稅的繳交。
另外還有一種,就是假屆信託的名字將房地登記給買方,但實際上是買賣交易,由買方的妻子支付房屋價款,希望藉此規避奢侈稅。根據了解,目前國稅局對於房地信託案件,可說是每案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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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奢侈稅誤解
A類型─以「原始取得日」為起算日 |
一、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者,以所有權人原取得被徵收土地之日起算。 二、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辦理自益信託,按委託人原取得該筆不動產並完成移轉之日計算。 三、信託不動產經塗銷信託登記回復委託人者,以委託人原取得該筆不動產並完成移轉日計算四、辦理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土地者,若前後價值相等,以原取得該土地日計算;若辦理後價值小於辦理前,收取價金貼換的部分,屬於奢侈稅課徵範圍,但價金與土地仍均以原取得土地日起算;而辦理後價值大於辦理前者,價值增加的部分,要以移轉完成日或判決確定日為計算日。 |
B類型─以「再取得日」為起算日 |
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而賣方再次出售時,必須以「再次取得所有權」的日期來計算。 |
混合型-以「原始取得日+再取得日」為起算日 |
一、所有權人銷售配偶回贈之不動產,以所有權人原取得該筆不動產的持有期間+配偶回贈後的再取得持有期間。 二、經法院調解並以「調解移轉」登記於原所有權人,原所有權人再出售該筆不動產時,以所有權人原取得該筆不動產期間+調解移轉登記後的持有期間。 三、因房屋瑕疵,經原賣方買回再出售者,以該賣方原持有房屋之日+買回完成移轉登記後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
常見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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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熟悉法令,需課徵奢侈稅案例 |
一、未在銷售日前侵入戶籍,即使出售的房地有自住、無營業、出租等事實,需課徵奢侈稅。 二、所有權人未遷入戶籍,僅所有權人之父母設籍者三、同一層樓中,一戶房屋部分自住,但部分供營業使用,於持有期間兩年內出售,需按房地全部銷售價格課稅。 |
節稅方式錯誤 |
夫贈妻後再出售予第三人,但房地的持有期間櫻以妻子的受贈日起算。 |
逃漏稅案例 |
一、假買賣/假贈與,真轉手:先將房地以借名登記的方式過戶或贈與給無房地的人頭戶,待持有兩年後出售,但國稅局會查詢資金流向與來源,將會補稅,並加罰2.5倍漏稅罰鍰,最高還可處五年徒刑。 二、假信託,真買賣:假借信託名義將房地登記給買方,但行買賣之實,藉由迂迴方式,由買方妻子支付房屋價款。根據側面了解,目前國稅局對於房地信託案件,可說是每案必查。 |
資料來源: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