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回應有關外界關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問題
有關外界關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問題之回應
配合公司法第267條之修正新增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金管會前已蒐集國外實務運作情形及參採國內公司需求,針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採行之方式、收回或買回新股之適法性、額度控管、會計處理及資訊揭露等議題,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稱募發準則)部分條文,並於本(101)年2月20日發布實施,以利企業擬具員工激勵計畫,並提股東會通過後,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有關外界關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之相關問題,金管會回應如下:
一、有關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限制轉讓期間、表決權及配股配息權之限制及配股是否可以限制轉讓乙節:基於母法(公司法)並未就「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明訂得限制之權利範圍,為增加企業發行彈性,應得回歸由發行人依公司所需之員工激勵效果及?酬計畫來設計相關之限制範圍,發行人應依募發準則第60條之4規定於發行計畫中明訂相關之既得(受限制)期間及受限制權利(如股票轉讓、投票權、參與股利分配權或取得配股配息後是否受限制)。
二、有關限制型股票發放之對象乙節:前開募發準則所訂定有關發行限制型股票之法源為公司法第267條,而依據公司法現行之解釋函(90.12.24經90商字第09002272930號函)規定,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其法人人格係各自獨立,而公司法第267條並未明文規定發放對象得包含從屬公司,故限制型股票之發放對象僅以公開發行之本公司員工為限。
三、有關公司費用認列乙節:依現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及未來要採行之國際會計準則IFRS2相關規定一致,員工限制型股票之會計處理,公司應於給與日(亦即發行日)衡量給與日員工取得股票之公允價值(當日收盤價扣除權利受限折價因素後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薪資費用。
四、有關公司及員工課稅處理乙節,金管會前業洽財政部賦稅署研議釋示相關處理規範。 另金管會將彙整各界問題,研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問答集,並置於金管會網站,以利外界遵循。(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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