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草案
為增加證券商、期貨商及槓桿交易商人員運用彈性,使其得提供客戶多樣化與完整性商品及服務,以提升證券期貨業競爭力,及配合金管會推動開放投資人先買後賣現股當日沖銷交易、降低法規對信用評等之依賴,金管會研議修正「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下稱證券商人管)部分條文、「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下稱期貨商人管)第三條之一及第七條、「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二十條及「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下稱財管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上開四項法規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增列證券商從事自行查核、法令遵循及風險管理業務之人員為業務人員。(修正證券商人管第2條)
二、 刪除證券商、期貨商業務人員應為專任之規定,改為限制不得兼任國內外其他證券商、期貨商任何職務,另放寬證券商、期貨商之內部稽核人員、風險管理人員及主辦會計人員得兼任國外證券、期貨子公司相同性質職務,及放寬槓桿交易商辦理推介或銷售之業務員得由期貨商登記辦理自行買賣之業務員兼任。(修正證券商人管第4條、期貨商人管第7條、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20條)
三、 刪除證券商、期貨商受託買賣業務人員及執行期貨交易業務之人員、槓桿交易商辦理研究分析或商品設計之業務員及辦理推介或銷售之業務員應為專職之規定,另增訂風險管理人員應為專職。(修正證券商人管第4條、期貨商人管第7條、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20條)
四、 增訂證券商受託買賣人員及負責資產配置或財務規劃等顧問諮詢或金融商品銷售服務之人員不得兼辦承銷業務,及開戶、結算交割、主辦會計及代辦股務等職務;期貨商受託買賣及執行期貨交易業務之人員不得兼任開戶、主辦會計、結算交割等職務;槓桿交易商研究分析或商品設計及推介或銷售之業務員不得兼任結算交割及主辦會計等職務。(修正證券商人管第4條、期貨商人管第7條、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20條)
五、 規定證券商、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應對業務人員兼任他公司職務及於公司內兼辦其他職務行為建立內部審核控管機制,以確保本職及兼任或兼辦職務之有效執行,並維持證券商、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業務運作之必要範圍為限,不得涉有利益衝突、違反證券期貨相關規定或內部控制制度情事,且應確保客戶及股東權益。(修正證券商人管第4條、期貨商人管第7條、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20條)
六、 配合開放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得辦理投資人先買後賣現股當日沖銷交易,修正證券商人員不得為行為之除外規定,並明定施行日期。(修正證券商人管第18條及第22條)
七、 財管應注意事項修正重點包括:
(一)刪除信託財產為金錢者之存放銀行?證券商申請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取具一定信用評等之規定,改以應符合一定之資格條件或財務條件替代之。(修正規定第4點、第5點、第6點、附表1至附表3)
(二)明定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於總公司設置專責部門並將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人員相關規定,回歸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修正規定第9點、第10點)
(三)增訂具有證券商內部稽核資格者,亦為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具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各級主管之資格條件之一。(修正規定第11點)
八、 其他:配合本會組織法修正,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名稱變更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管應注意事項之授權法源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證券商人管第3條、期貨商人管第3條之1、財管應注意事項第1點及第4點)
金管會將依程序就上開法規修正草案辦理法規預告,徵詢外界意見,修正草案將公告於金管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民眾如有任何意見,自公告日起7日內,歡迎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向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提出。(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