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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月1日起恢復課徵「個人證所稅」,去年納稅人首次申報,今年維持不變,但104年11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第 14 條之 2 及第 126 條條文修正案,俟總統公布後,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營利事業之證券交易所得則維持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徵基本稅額(亦即適用最低稅負制),證交稅徵收率仍維持千分之3。上開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係 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在此之前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 興櫃股票 100 張以上、IPO 股票及非居住者之證券交易所得, 仍應依現行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稅。
因此,報稅小博士提醒您:若您在104年仍有下列情況記得在今年還是要報證所稅哦。
證所稅課稅基本盤
102年起個人出售股票
稅率 15%
課稅原則 核實課稅
課稅計算公式 證券交易所得=交易金額-原始成本-費用
課稅範圍 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興櫃股票:當年度出售數量100,000股以上者
IPO 股票: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屬承銷取得各股票數量在10,000 股以上,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節稅兩點靈 A、盈虧互抵:當年度自同一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B、長期持有優惠:持有股票1 年以上,所得減半課稅;
IPO 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 年以上者,按所得1/4課稅
課稅方式 分開計稅、與綜所稅合併報申報及繳稅
證所稅課稅實務解析
案例內容 課徵證所稅

阿富伯(中華民國國籍)在104年出售已上市公司股票100張,得款6000萬

阿貴伯(中華民國國籍)在104年出售興櫃股票10張,得款8000萬
阿有伯(中華民國國籍)在104年出售103年六月新上市總股數5張,得款300萬
FRANK(外商公司台灣總經理,美國人)在104年出售已上市公司股票100張,得款6000萬
阿錢伯(中華民國國籍)在104年出售未上櫃公司股票10張,得款3000萬
證所稅課稅案例
案例一:
鄭先生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104年3月6日在B公司股票承銷階段取得B公司IPO股票20張(每股取得成本10元),並於同年5月6日將持股全數出售,每股售價12元,支付證券交易稅720元及手續費627元,如何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答:
(1)鄭先生於承銷階段取得B公司IPO股票超過1萬股,應適用核實課稅。
(2)證券交易所得額=(12元×20張×1,000股)-(10元×20張×1,000股)-(720元+627元)=38,653元。
(3)應納稅額=38,653元×15%=5,797元。
案例二:
黃先生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於104年出售股票的損益如下:
A: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並於初次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
滿3年以上的證券交易損益
50萬元
B:持有滿1年以上的證券交易損益 -150萬元
C:其餘證券交易損益 300萬元
T:前三項合計金額(=A+B+C) 200萬元
Y:應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金額 162.5萬元
答:
應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金額(Y):
(50萬元 ×1/4)+150萬元=162.5萬元
應納稅額=1,625,000元×15%=243,75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