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eyDJ新聞 2023-01-17 17:49:46 記者 陳怡潔 報導
金管會保險局今(17)日宣布,由於防疫保險商品銷售前未充分辨識法定傳染病風險特性、合理評估銷售限額與訂定預警值,也未落實對個別承保對象進行核保評估,且銷售中亦未能及時因應外部情勢變化,屬防疫險商品銷售前、中、後之風險控管均有缺失,故對新安東京產、國泰世紀、富邦產、中信產、兆豐產及和泰產等六家產險公司開罰,核處每家180萬元、總計1080萬元的罰款。
春節前夕,金管會保險局宣布通過對新安東京產、國泰世紀產、富邦產、中信產、兆豐產及和泰產等六家產險公司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處分案。保險局指出,金管會辦理專案檢查時發現,這些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有違反法令規定情事,因此各核處罰鍰180萬元,並請其議處失職人員具報;而裁罰之法令依據為保險法第171條第1項。
金管會保險局長施瓊華(附圖)說明,這些公司於防疫保險商品銷售前未能充分辨識法定傳染病風險特性、合理評估銷售限額與訂定預警值,且未落實對個別承保對象進行核保評估,另部分公司費率釐訂僅參考未發展完全之損失經驗、未妥適建立與執行風險控管機制;同時銷售中也未能及時因應外部情勢變化,重新檢討評估風險管理計畫之自留風險並採取措施、保險商品評議小組與管理小組會議則未能充分發揮評估控管風險之功能,即與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規定核處。
施瓊華並指出,依據保險法第171條第1項,違反規定的業者可處以60至600萬元罰款,不過,考量這些公司均已提出具體內控改善措施並積極執行,且持續依約履行保險責任,維護保戶權益,也針對財務影響而陸續增資以因應;審酌保險公司日後對客戶權益的保護、安定社會之功能等因素後,決定對6家公司僅各核處罰鍰180萬元。
施瓊華也指出,在2022年1、2月時,就有一些跡象顯示風險改變了,疫情的傳染力變強、症狀變輕,也有一些保險公司接到再保公司不續保的通知,亦有一些公司是產品推出時即無再保。當時保險公司應有機會可以調整商品,針對風險對稱性進行檢討,例如應考慮費率是否合宜、是否應實支實付、以及若無再保,應檢討風險胃納量、銷售限額等等,這些都是當時保險公司可以檢討的,且部分保險公司內部文件也提到當時內部已有相關討論,但後續卻沒有繼續進行評估,這些情況也都有納入本次裁罰的考量。
金管會強調,保險公司應落實保險商品管理,於銷售前應建立保險商品之風險控管機制,銷售後並應定期檢視,且應落實對銷售通路之管理。保險公司精算、核保、理賠及風險管理等人員及部門,應發揮各該專業功能,落實保險商品銷售前、中、後之風險控管,並定期將相關評估報告提報董事會,金管會亦將檢視相關法規,督促公司落實風險管理與課責機制。
至於未來是否會考慮對類似產品進行限制?施瓊華表示,未來會針對費用補償型的商品檢視法規,朝向損害填補的方式來評估。